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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宜宾许多酒厂皆被“公私合营”,因尹家当时已没有人从事酒业生产,其16口酒窖闲置。1952年,尹伯明与宜宾国营二十四酒厂厂长贾善宝签署租约,将16口酒窖以及其他生产工具、生产用房租给酒厂,租期两年。租约中明确16口酒窖是独立于厂房的。
后来,国营二十四酒厂改名叫宜宾国营酿酒厂,双方继续签署租赁合同。其间,1954年政务院(前称)发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到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但整个“公私合营”并没有涉及“尹长发升”16口老窖。
如果按这样的思路走下去,也就没了今天的故事。但不久出现了插曲,1958年国家开始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把私有房屋交由管理、收租、修缮,把租金的20%左右发给房主,史称“经租”。因为中央出台了文件,尹伯明积极响应,将租赁给国营宜宾酒厂的5间厂房申请国家经租。
文革期间,尹伯明被打成宜宾的“三号特务”(一号和二号分别是宜宾市委书记和宜宾市长),下放“五七干校”劳动改造,并扣上了“叛徒”、“特务”、“刘少奇同伙”三顶帽子。后在干校病逝。1980年平反昭雪。其间16口酒窖一直被宜宾五粮液酒厂“租赁”着。
1993年,五粮液酒厂与尹伯明的儿女签署了《换约续租协议书》,“继续租用长发升16口老窖池”用于酿酒,并一次性结清历史欠账。其后,双方又4次签署租约,租金一直支付到2009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23.1万余元)。
尹家与五粮液公司的酒窖租赁协议被以“是商业秘密”为由,要求尹家后人严格保密,并一直“沉默”了近60年。要不是这次酒窖产权之争,公众还不会知道这个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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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酒窖产权之争——不是尾声


某年8月3日,宜宾中院下发《行政裁定书》说,宜宾市翠屏区针对原县级宜宾市《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中手写签注的将酒窖确权给尹家的内容,而作出的《宜宾市翠屏区撤销“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属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所解决的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历史遗下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根据较高法院(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起诉人不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裁定不予受理。
这也就是说,酒窖的产权纠纷,当事人只能向申请,请求解决,而不能通过诉讼解决。
某年8月3日下午,尹孝功被请到翠屏区办公室,几个部门领导“约谈”说,鉴于尹家与五粮液的渊源,对五粮液起的基础性作用和起始的作用,建议在不涉及产权的情况下,提出方案以利领导解决参考。

五粮液酒窖产权之争——老窖价值几何


2005年6月,国家博物馆收藏了五粮液公司送来的一个“国宝”:一块从“尹长发升”老窖里取出的比黄金还贵重的泥巴。
自明朝开国之年至今,“尹长发升”老窖未曾间断使用,是世界酿酒领域现存较古老的酒窖。酒窖中生长着数以亿万计的有益微生物活体,是异常罕见的“活文物”。600年老窖赋予了五粮液酒丰富的微生物和香味物质,使得酒香更醇厚,同时,窖龄长可以减少酒中有害物质比例,提高酒中对人体有益的物质。
在五粮液公司的官方网站,可以看到如下介绍:这16口明代古窖池经几百年的连续使用和不断维护,成为我国现存较早的地穴式曲酒发酵窖池,五粮液一直使用至今,而其他酒厂所宣称的古窖只是一个遗址而已。
那么,这16口明代古窖池有多少比黄金还贵的“泥巴”?据估算,16个窖池有这样的“泥巴”26.4吨。
记者查阅了2001年4月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及重大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报告书显示,五粮液酒厂将507、513、515、517和607五个酿酒车间(未包括16口明代老窖所属的501车间)作价20多亿元,置换进五粮液公司。这些生产车间的主要资产就是酒窖。报告书说,“窖池不同于一般实物资产,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设备,其价值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即常说的:窖池是越老越好)。窖龄越长其优质酒的出酒率越高,创造的效益越大。”
国宝级的600年老窖池,,世界,是无价之宝了。
2009年,“长发升”600年老窖上报国家文物局,正式申报“我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时,600年老窖与传统酿酒技艺也正式“申遗”:古窖池群申请“世界物质文化遗产”,传统酿酒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实,‘长发升’老窖早就应该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了。”尹孝功告诉记者说,“在泸州老窖申报之前,我们多次催促五粮液公司,要他们申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但他们一直推托。”

五粮液酒窖产权之争——所有权归属之争


五粮液发展到今天,成为白酒知名品牌,关键是五粮液公司在许多历史节点上抓住了机遇。但在600年酒窖问题上,五粮液公司却明显失策。
1984年3月1日宜宾市的一份文件。当时的宜宾市《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除了对个别厂房作出处理,还另外标注说“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购”。26年后,这个文件成为酒窖产权争议的焦点。
早在1981年7月,四川省委、省发文要求处理“私房改造遗下问题”,宜宾市于1982年作出复查结论,认为尹伯明申请国家经租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至于房屋内的16口酒窖,属于生产工具,产权属于尹家,但鉴于五粮液酒厂一直使用,决定由酒厂作价收买,当时作价8万元。
如果五粮液酒厂花8万元买下这16口酒窖,就没有后来的故事了。但当时的五粮液酒厂坚决不肯花这8万元。“不就是十几个土坑吗?8万元可以挖100个这样的土坑!”厂长态度十分坚决。不久,酒厂花8万元挖了100个土坑,建造了502车间。
宜宾市落实政策办公室向四川省相关部门汇报,省领导指示,让五粮液酒厂购买那16口酒窖。通过有关部门做工作,尹家同意价格从8万元降至5万元,但五粮液酒厂“贵贱不买”。
到1984年,整个四川省落实政策就剩下“尹长发升”酒窖问题了,此时,宜宾市又分出一个地级市――泸州市,有关领导担心泸州老窖、郎酒这两家酒厂购买那16口明代老窖,就在宜宾市《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上面签注前面提到的“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购”。
2009年12月29日,五粮液公司给尹家发了一个通知,称1995年、1996年,五粮液公司已经购买了酒窖上面的房屋,自然包括房屋内的酒窖。因此,“我公司决定2010年起,不再与你方签订换约续租协议”。